下文转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索取号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 | 记录形式 | 文本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
关于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 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 就查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等标示的位置为准,竣工图有明确标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3.无图纸、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城管执法部门不能直接认定的,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文件,根据检测结果作出认定。
二、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
1.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的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2.修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2)基本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3.当事人修复被损房屋结构,可以委托名单内的企业实施修复施工。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施工材料和质量负责。项目竣工后,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加盖公章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的验收报告。经名单内的企业施工、出具验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核实修复部位与损坏部位一致的,确认为房屋承重结构已修复。
4.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名单外的企业实施修复的,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作出的检测报告。经城管执法部门核实修复部位与损坏部位一致的,确认为房屋承重结构已修复。
5.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以向属地的区建设管理部门反映。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限制房地产登记 1.城管执法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作出认定后,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见附件1)。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2.城管执法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重 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3.对经核实已修复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见附件3),并将《承重结构被损的 房屋已恢复通知单》(见附件4)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四、加强部门执法协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政策研究,指导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建设交通委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积极协助城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和相互协作机制,统筹多部门力量,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其他
本通知中所称城管执法部门,包括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2、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3、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
4、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