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初,某楼盘交房,业主王某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随后,王某向小区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物业公司书面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其中明确指出王某购买的楼宇系砖混砌体结构,严禁拆改承重墙,王某未表示异议,并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装修承诺书》等文件。
2013年6月下旬,王某开始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王某拆除了该房屋北面中间房屋的南墙体,此墙体系承重墙。物业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向王某出具了书面装修整改通知,然而王某未予理睬,经多次责令王某恢复原状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屋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给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遂判决王某立即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法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房屋系砖混砌体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主要由承重墙体承重,承受荷载。王某不顾物业公司的制止,擅自拆除承重墙,严重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他业主的居住造成了安全隐患,根据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王某应当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